Page 10 - 2024M07_獎金制度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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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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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傳銷商之重新推荐
D.1.1 任何活躍的傳銷商都可以重新推薦任何在六個月未曾活躍的傳銷商。 傳銷商本身自動退出其傳銷權後
需六個月才可被重新推薦或被公司取消傳銷權必須在他們六個月都沒有活動後需經過公司審核過,
才可被重新推薦。
D.1.2 任何傳銷商及其上線不得指使傳銷商假裝停權而經由他們訂購產品,或使用他們中心假裝不活躍之情
事,公司將處以取消分紅獎勵之資格、停權一年或終止傳銷資格之處罰。違反規定之傳銷商若不符合
分紅獎勵資格,則待其獲得該資格時,處停止享有分紅獎勵資格一年。縱為過失亦同。上線不得以對
下線之行為不知情為答辯之理由,尤其下線係於其中心進行活動。
D.1.3 任何傳銷商不得利用配偶親友或其他人名字參加其他組織網,若發現相關違規事實,則登記於該名字
下所發展出的組織網,都將歸還給原先第一個推荐上線組織網。而該傳銷商後來所加入的上線,將處
以取消分紅獎勵之資格、停權一年或終止傳銷資格之處罰。違反規定之直銷商若不符合分紅獎勵資格
,則待其獲得該資格時,處停止享有分紅獎勵資格一年。縱為過失亦同。上線不得以對下線之行為不
知情為答辯之理由,尤其下線係於其中心進行活動。
D.2 “不活動”泛指下列情形者
D.2.1 六個月之內沒有向公司購買任何DLC產品少於100PV。
D.2.2 六個月之內沒有推荐過任何人加入DLC。
D.2.3 六個月之內從未參加DLC舉辦之活動或會議,包括創業說明會、任何訓練、講座、會議、家庭聚會及
與DLC有關聯的活動均可;任何照片、人員、文件記錄、影像都可作為證明傳銷商參與活動的證據。
D.2.4 申請重新推荐者應塡寫重新推荐申請表,經DLC核准後生效。
D.2.5 上線不能因要保留下線之傳銷權,而主動去幫下線代訂貨產生業績資料,違反者公司將視影響情況處
以取消分紅獎勵之資格、停權一年或終止傳銷資格之處罰。
D.3 特別條款
D.3.1 任何不活躍傳銷商被重新推薦,請領導人必須尊重被重新推薦之傳銷商的決定,千萬不可影響其推薦
上線,甚至騷擾更不容許與下線或旁線討論影響並破壞領導人和諧,公司將視影響情況處以取消分紅
獎勵之資格、停權一年或終止傳銷資格之處罰。
D.3.2 任何傳銷商本身自動退出其直銷權或被公司取消直銷權必須在他們六個月都沒有活動後需經過公司審
核過,才可被重新推薦。其六個月內仍需使用DLC產品,將可跟公司直接訂購(鑽石1號)以避免跟任何
人訂購產品,以致造成許多不必要之紛爭。所有傳銷商不可提供貨給已退出其傳銷權或被公司取消傳
銷權之傳銷商,若提供貨造成糾紛,將違反H.12之條款,請特別注意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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