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2024M07_獎金制度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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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 傳銷商退出之退貨
E.6.1 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
DLC解除或終止契約。DLC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
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DLC之款項。DLC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
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値,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
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DLC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E.6.2 一般終止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ㄧ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1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
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DLC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
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DLC依前項規定
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値有減
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DLC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E.6.3 違約終止
傳銷商若不能遵守或違反營運作業規定或其他規則,公司亦有權終止其直銷商身份。若因終止其傳銷權
而造成退貨之情事,傳銷商可於收到終止函30天內書面通知公司辦理退貨程序,公司應於收到並確認前
述各項文件正確後30天內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DLC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
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6.4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傳銷商依前2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DLC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
或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2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DLC應依前2條規定
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6.5 DLC於收到並確認前述各項文件正確後30天內按前述規定計出應退還款 項後退款給傳銷商。
E.6.6 終止契約者,必須於退出滿半年後,經確認符合所有重新推薦的條件,經公司核准 才有資格再度加入DLC。
E.6.7 完成所有退貨作業程序後,公司將把該傳銷商姓名與階級由公司記錄刪除;原由該退出之傳銷商所推薦的
下線將轉移到直屬上線的組織。
E.7 獎金的追溯
E.7.1 DLC會按退貨商品之原購價,扣除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
E.7.2 DLC也會追溯該取消或退出傳銷商上線的獎金,這項追繳會溯及從經理級上線到退出傳銷商直屬的各
階上線所領到的獎金;若此事造成其他獎金或利益的變動,包括輔導獎金、分紅經理獎金、領導獎金、
季分紅獎金,及其他獎勵等,公司將收回超付的獎金及利益,並且會在個人次月應得獎金中扣除;
若此事有首購自由配套組贈送產品購物金也將追回一半之金額。
E.7.3 若退貨影響到傳銷商獲得的階級、權利或獎勵,這些階級和利益也將被取消。
E.7.4 有關處理退貨作業細則及程序上之修正將隨時在公司鑽石新訊及Line@網路上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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