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2024M07_獎金制度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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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傳銷權之終止或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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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1 傳銷商被公司停權之停權期間,仍有權繼續直接向公司購買產品(鑽石一號)。但自停權生效日起所有已
發生但未結算或未發放之所有業績獎金、差額獎金、領導獎金、分紅獎金或海外旅遊研習會等福利及
獎勵皆暫停發放,並改發予原來的組織系統。
H.22 傳銷商被公司停權期間屆滿後,應以書面向DLC公司申請復權且經DLC公司受理並審核確定後,傳銷商
之權益回復至停權時之階級並依DLC公司之規定,享有傳銷商之獎金與福利。
H.23 所有完成季分紅獎金之領導人,一定要努力幫助公司或其它體系之傳銷商,因為分紅獎金是按照全國總營
業額(POV)發放,而非按自己組織的銷售額。領導人也必須參加大會、訓練會、及公司籌辦的活動保持
活躍,其活躍傳銷商 (活躍定義:當季&全年度都必須出席50%以上公司舉辦重要活動及會議,如大會,
領導人聚焦會議……,並且每週需工作跟DLC推薦零售服務相關工作至少一天), DLC將有權視出席情況確
認其分紅資格。
H.24 凡是有活躍的傳銷商其直系血親之親人,無法加入其他之旁線組織網,經查證屬實所產生的業績及組織
網將全部歸回原組織。其上線接受或教唆採取此行為,DLC得以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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