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2024M07_獎金制度修訂
P. 34

中 華 民 國 103 年1 月29 日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3741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
                          銷方式。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外國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
                          層次傳銷事業。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
                          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第 六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
                          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
                                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値者,
                                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
            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 七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
            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 八 條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  於其各營業
                          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32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